民事诉讼
福建 泰州市
执行程序中是否可直接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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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5 16:37
成都市某法院就盛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作出民事调解,载明:一、刘某某于2013年7月前一次性偿还盛某160万元以及2013年7月前的利息20万元。二、如未如期偿还盛某160万元,则刘某某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向盛某支付2013年7月之后未偿还部分的利息。调解书生效后,刘某某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盛某于2013年7月向该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法院查明,刘某某与徐某某于1988年3月登记结婚。盛某可否直接在执行程序时追加徐某某为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