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违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规定,能否作为赔偿依据?
我是平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2018年11月7日上午10时许,易云驾驶汽车与毕雨驾驶的车辆在海淀区北土城路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毕雨、乘客胡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易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当日,受伤的胡某即入住南海人民医院治疗,并于同年12月23日出院,历时47天。经诊断,胡某右股骨粉碎性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2019年1月11日,胡某到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后续手术治疗。出院后不久, 经胡某申请,市一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于2019年5月20日进行了鉴定,并于28日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胡某损伤达十级伤残。事后,胡某向南海法院起诉易某及我公司,要求赔偿损失3万多元。我们公司认为,胡某在2019年1月入院手术,其术后伤痛并未完全消除,但5月20日就进行司法鉴定,期间不足三个月,因此伤残评定时机过早,鉴定结论违背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规定。不应该作为赔偿依据,我们的观点可以得到法院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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