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律师构成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非法搜查罪认定根据是什么?
请问律师构成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非法搜查罪认定根据是什么?
律师解答
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搜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手段恶劣的;
2、非法搜查引起被搜查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造成财物严重损坏的;
3、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与涉嫌犯罪无关的人身、场所非法搜查的;
4、3次以上或者对3人(户)以上进行非法搜查的。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非法搜查罪的,从重处罚
0 有用
2019-02-25 20:52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搜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手段恶劣的; 2、非法搜查引起被搜查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造成财物严重损坏的; 3、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与涉嫌犯罪无关的人身、场所非法搜查的; 4、3次以上或者对3人(户)以上进行非法搜查的。建议委托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的李在珂主任律师会见了解案情,调取卷宗,找对他有利的证据,开庭的时候做罪轻辩护。他曾任北京市公安局刑事侦察处副科长、科长、办公室主任等职,1994年改行做专职刑事辩护律师,现为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和重特大民商事诉讼案件的代理。 李在珂律师"博学多才",敢于"申张正义",善于把过去从公、检、法机关积累的办案经验和方法与律师辩护有机地结合起来,融会贯通,擅长无罪辩护或罪轻辩护,辩护观点精辟,诉讼思路严谨,通过对刑事案件犯罪现场、痕迹物证、法医鉴定结论等进行高水平地鉴别研究,从中找出无罪或罪轻的辩护证据。先后办理了多起具有重大影响的重特大要案,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赢得了较高的声誉。他的联系电话:010-65398096
0 有用
2019-02-25 20:59
搜查的对象,根据本法第245条的规定,仅限于他人的身体和住宅。如果不是针对身体或住宅搜查,而是非法搜查机关或其他单位的办公室、仓库、车辆、船只、飞机等场所,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构成犯罪的,可以他罪如妨害公务罪、抢劫罪、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论处。
0 有用
2019-02-27 15:45
建议您来电咨询,我们将依据您的问题为您提供详细解答,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是正规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国韬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在珂律师曾任北京市公安局刑总主任,擅长刑事辩护和重特大民商事诉讼案件的代理,擅长无罪辩护或罪轻辩护,先后办理了多起具有重大影响的重特大要案,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联系电话:010-65398096。
0 有用
2019-03-06 1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