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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怎么区分?同时构成两个罪真怎么判?是否要请刑事辩护律师?

4 解答 0 浏览 2019-02-10 19:02
请问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应该怎么区分?如果可能同时构成两个罪,最后会怎么判?是否要请刑事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
律师解答共 4 条
许律师
{:($ans['nickname'] ?: ($ans['username'] ?: '律师'))} 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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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寻衅滋事活动中的行凶伤人、抢夺财物、毁坏公物、侮辱人格等,同伤害罪、抢夺罪、毁坏财物罪等,在客观上几乎没有任何区别,要分清寻衅滋事与上述犯罪,关键看主观动机。如果是出于贪利而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或者为了泄愤、报复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就构成抢夺罪、故意毁损公私财物等侵犯财产罪;如果是为了向社会挑战,故意破坏公共秩序而公然抢夺或毁损公私财物情节恶劣的,就构成寻衅滋事罪;如果是为了寻求精神刺激或变态心理的满足随意殴打他人,就构成寻衅滋事罪;如果在公共场所无理取闹,破坏公共秩序,寻求精神刺激,就构成寻衅滋事罪。 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的李在珂主任是全国知名的刑事辩护律师,曾任北京市公安局刑总主任,有20多年刑事案件辩护经验,办理过多起重大要案,建议您致电010-65398096详询。
0 有用 2019-02-10 19:03
张律师
{:($ans['nickname'] ?: ($ans['username'] ?: '律师'))} 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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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1、动机不同:寻衅滋事基于打人取乐发泄或者显示威风、无端寻衅之动机;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犯罪行为通常是由某种现实原因造成的。 2、行为对象不同:寻衅滋事的行为对象是不特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行为对象是有针对性的,是针对特定所有人的财物。 同时构成两个罪的应适用数罪并罚原则,建议您来电咨询,我们将依据您的问题为您提供详细解答,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是正规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国韬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在珂律师曾任北京市公安局刑总主任,擅长刑事辩护和重特大民商事诉讼案件的代理,擅长无罪辩护或罪轻辩护,先后办理了多起具有重大影响的重特大要案,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联系电话:010-65398096。
0 有用 2019-02-11 10:38
窦律师
{:($ans['nickname'] ?: ($ans['username'] ?: '律师'))} 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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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的行为对象是不特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行为对象是有针对性的,是针对特定所有人的财物。寻衅滋事基于打人取乐发泄或者显示威风、无端寻衅之动机;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犯罪行为通常是由某种现实原因造成的。
0 有用 2019-02-11 12:48
张律师
{:($ans['nickname'] ?: ($ans['username'] ?: '律师'))} 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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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11.寻衅滋事罪现在是兜底罪,骂街,微信群留言辱警,网上发文不慎,“上访”、“维权讨说法”过激,幸灾乐祸,伤害民族感情,污损领导人画像,网上泄愤言论过激等等,很轻易就涉嫌此罪了,侦查阶段只能委托律师进行会见,建议您委托律师介入,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专注于重大刑事案件的辩护,主任李在珂律师是著名的刑事辩护律师,之前任北京市公安局刑总主任,有20余年的辩护经验,办理过很多重特大刑事案件、辩护意见多被采纳。
0 有用 2019-02-14 17: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