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提问
房产纠纷 北京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

恋爱时男方出资买房但登记在双方名下,分手后归谁?

1 解答 0 浏览 2018-05-19 11:05
男女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后,男方个人出资购房,支付了首付购房款,并且贷款也一直是男方偿还,应女方要求房产证上写的两个人的名字。后因双方性格不合分手,房屋权属如何划分?
律师解答共 1 条
宣律师
{:($ans['nickname'] ?: ($ans['username'] ?: '律师'))} 执业律师
咨询 TA
这种情况下房屋仍归男方一方所有。 男方将自己独自出资购买的房屋权属登记为男女双方告各一半的行为,可视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就是男女双方结婚。两人因性格不合分手,所附条件没有成就。由于购房及还贷女方均没有出资,且女方没有与男方结婚,女方失去了受领并保持房屋一半所有权的根据,房屋应从由男方名义登记占有一半的状态下变更为男方全部所有。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根据《物权法》第十九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0 有用 2018-05-19 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