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规定的监察处置方式和监察对象的救济方式有哪些?
监察法规定的监察处置方式和监察对象的救济方式有哪些?
律师解答
监察处置方式
1、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2、政务处分
3、问责或者提出问责建议
4、移送审查起诉
5、提出监察建议
6、撤销案件
监察对象的救济方式
《监察法》第四十九条 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复核机关经审查,认定处理决定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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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9 17: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