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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 北京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

职务犯罪检察局是否有补充侦查权,检察机关在审查监察委员会移送起诉的职务犯罪案件中,对于主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吗?

1 解答 0 浏览 2018-05-07 18:02
职务犯罪检察局是否有补充侦查权,检察机关在审查监察委员会移送起诉的职务犯罪案件中,对于主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吗?
律师解答共 1 条
宣律师
{:($ans['nickname'] ?: ($ans['username'] ?: '律师'))} 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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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的进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试点地区暂时停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以及第二编第二章第十一节关于检察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的有关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检察机关在审查监察委员会移送起诉的职务犯罪案件中,对于主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监察委员会补充侦查,在必要时也可以自行补充侦查。这里的侦查权,不是为侦查而侦查,也不是为破案的。它是为了正确、及时查清犯罪事实,防止和纠正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错误和疏漏,作为核实证据、补充证据的一种手段。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
0 有用 2018-05-07 1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