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审理过程发现不属于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如何处理
实践中,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经法院审理后认为不构成立案时认定的犯罪,而是构成公安机关管辖的犯罪,如以贪污罪立案侦查,审理后认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以挪用公款罪立案侦查,审理后认为构成挪用资金罪;以受贿罪立案侦查,审理后认为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等。对于这种情况,法院是直接改定性做出判决;还是退回检察机关,让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律师解答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认识是一致的。但就改变定性后如何处理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挪用资金罪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察,不能由人民检察院自侦自诉。要知道,违反立案管辖规定侦察收集的证据是无效证据,该证据人民法院不能作为对被告人定罪的依据。对于违反立案管辖规定,法院应当建议人民检察法院撤回起诉完善诉讼程序,如果人民检察院坚持不撤回起诉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关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无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可以直接改变定性做出有罪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改变定性后可否直接提起公诉问题的批复》规定“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在侦查阶段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或者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且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办理。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时认为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到审查起诉阶段发现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如果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直接起诉。”由此可见,检察院对于证据确实、充分,可以直接改变定性起诉,那么法院也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项关于“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实确实、充分,指控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的规定,改变定性判决被告人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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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11 18:00
你好,只要没有新的证据,法院可以改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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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12 1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