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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 北京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

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挪用资金罪的案例分析

3 解答 0 浏览 2018-02-05 14:16
犯罪嫌疑人马某,在担任本村村委会主任期间,未经村委会研究,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将本村村委会集体款借给他人使用,现在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谁能帮忙做一下挪用资金罪的案例分析。
律师解答共 3 条
石律师
{:($ans['nickname'] ?: ($ans['username'] ?: '律师'))} 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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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马某擅自将本村集体款5万元借给个人使用,直至1998年10月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马某之行为不应以犯罪论处。理由是,犯罪嫌疑人马某挪用行为发生在1997年1月,挪用资金数额较大的追诉时效是五年,犯罪嫌疑人马某之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应当撤销案件,不追究马某刑事责任。
0 有用 2018-02-05 14:17
汪律师
{:($ans['nickname'] ?: ($ans['username'] ?: '律师'))} 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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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建议带上材料,委托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代理。
0 有用 2018-02-05 14:46
董律师
{:($ans['nickname'] ?: ($ans['username'] ?: '律师'))} 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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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犯罪嫌疑人马某擅自将本村集体款5万元借给个人使用,直至1998年10月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根据《[law@119585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修正)[/law]》第[art@1195857#272,6265139]272[/art]条,【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0 有用 2018-02-05 1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