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以威胁方式迫使被害人来到酒店但尚未开始实施强奸,是强奸未遂还是强奸预备?
被告人以威胁方式迫使被害人来到酒店但尚未开始实施强奸,是强奸未遂还是强奸预备?
律师解答
一般认为,犯罪着手认定的实质,是认定犯罪实行行为的起点。就强奸罪而言,当行为人在具有性交的主观目的下,开始制造对妇女的性自主权产生紧迫的现实的具体危险时,便可以认为是着手,不必以行为人开始为性交行为为必要。具体而言,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的,当行为人开始实施掩口、挟持被害人,使其不得声张挣脱,便是着手。以灌醉酒等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当行为人将被害人灌醉而不知反抗时,开始实施与性交行为具有紧密联系的行为便为着手。而威胁也是手段行为,是否就意味着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威胁行为,就是强奸罪的着手?答案是否定的。如果认为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强奸犯罪,应当要求行为人和被害人有一定的身体接触,从而使行为人实施强奸的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之间形成紧密连接,即从行为人实施手段行为开始,已经完全掌控被害人直至发生后续的目的行为。而以威胁手段强奸妇女的,如果实施威胁手段开始便是着手,则并不必然地认为行为人就能够完全掌控被害人直至发生目的行为。因此这种情况只能认定为强奸预备。
根据《[law@119585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修正)[/law]》第[art@1195857#236,6265103]236[/art]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2018-01-24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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