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储蓄员少开存款额的行为构成盗窃、诈骗还是职务侵占罪?
某镇农村信用合作社储蓄员在为储户办理存款业务时少开存款额,将少开的钱用于抵偿个人债务的行为如何定性?
律师解答
这种行为属于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主体中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指的应该是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非国有单位的人员。行为人所在的信用社属集体所有制,是非国有性质,而且行为人作为一名储蓄员,在其办理储蓄业务的活动中享有经手存款的职权,因此行为人的身份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求。关于涉案款项的性质,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涉案款项属于“本单位财物”。在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涉案款项已处于行为人单位的管理中,其实施犯罪行为时针对的对象不是“他人财物”而是“本单位财物”。因此,涉案款项的性质符合刑法对职务侵占罪对象的特殊要求。
根据《[law@119585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修正)[/law]》第[art@1195857#271,6265138]271[/art]条,【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018-01-24 17:20
大家还在问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