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小额收购他人盗窃来的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累计数额很大,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吗?
收购了20个人偷来的电缆线,每一个被收购的人都没有达到入罪标准,那么收购的人在累计数额很大的情况下,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吗?
律师解答
根据《[law@1450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law]》第[art@145012#4,1974525]4[/art]条,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犯罪,应当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认定前提。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审判。 上游犯罪事实可以确认,因行为人死亡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认定。 上游犯罪事实可以确认,依法以其他罪名定罪处罚的,不影响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认定。 本条所称“上游犯罪”,是指产生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各种犯罪行为。
从该司法解释可以看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上游成立犯罪实施为前提,而非一般违法行为。因此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我们应当认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中的“犯罪所得”必须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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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6 1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