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传播邪教宣传品时被当场抓获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吗?
在传播邪教宣传品之前或者传播过程中被当场抓获如何处理,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吗?
律师解答
根据《[law@111732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law]》第[art@1117325#1,5681202]1[/art]条,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宣扬邪教,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传播邪教传单、图片、标语、报纸300份以上,书刊100册以上,光盘100张以上,录音、录像带100盒以上的; (二)制作、传播宣扬邪教的DVD、VCD、CD母盘的; (三)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的; (四)在公共场所悬挂横幅、条幅,或者以书写、喷涂标语等方式宣扬邪教,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因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又制作、传播的; (六)其他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情节严重的。 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数量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标准五倍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五倍,但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危害的,属于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如果查获的宣传品是行为人制作的,且已达到上述司法解释的数量标准,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如果不是行为人制作的,而是准备传播,应以犯罪预备认定;如果不是其制作,而是准备传播且已经传播出去一部分,尚未传播出去的数量或者已经传播出去与尚未传播出去的数量累计达到标准,按照犯罪既遂处理,对于没有传播出去的部分,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2017-12-26 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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