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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对于敲诈勒索既遂与未遂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如何认定罪名?

3 解答 0 浏览 2017-12-08 10:26
因敲诈勒索罪被关进了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恐吓造成被害人的恐惧心理,在被害人应其要求掏出钱包准备取钱给行为人的间隙,行为人上前将钱包夺走的,当事人的这种情况即从在既遂的情况,又存在未遂的情况,那么应该定那种犯罪?
律师解答共 3 条
陈律师
{:($ans['nickname'] ?: ($ans['username'] ?: '律师'))} 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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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恐吓造成被害人的恐惧心理,在被害人应其要求掏出钱包准备取钱给行为人的间隙,行为人上前将钱包夺走的,只成立敲诈勒索罪既遂,不成立敲诈勒索罪的未遂和抢夺罪既遂的竞合犯。
0 有用 2017-12-08 10:27
董律师
{:($ans['nickname'] ?: ($ans['username'] ?: '律师'))} 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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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遵循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根据你的描述,行为人主观就是敲着勒索的故意,并且敲诈成功了,定敲诈勒索罪。
0 有用 2017-12-08 13:09
张律师
{:($ans['nickname'] ?: ($ans['username'] ?: '律师'))} 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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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即是未遂又是既遂这种情况。您这种情况就是既遂。
0 有用 2017-12-08 1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