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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行贿罪被关进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2017年最新的行贿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2 解答 0 浏览 2017-12-01 11:04
涉嫌行贿罪被关进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2017年最新的行贿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律师解答共 2 条
张律师
{:($ans['nickname'] ?: ($ans['username'] ?: '律师'))} 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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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law@119585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修正)[/law]》第[art@1195857#389,6265256]389[/art]条,【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根据《[law@117961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law]》第[art@1179613#1,4063920]1[/art]条、第[art@1179613#3,4063922]3[/art]条、第[art@1179613#4,4063923]4[/art]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 4.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0 有用 2017-12-01 11:05
{:($ans['nickname'] ?: ($ans['username'] ?: '律师'))} 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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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2017年最新的行贿罪量刑标准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第八条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   (二)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第九条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行贿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0 有用 2017-12-06 1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