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实施的购买行为,比如“进货”或“寻找买主”是犯罪未遂还是犯罪预备?
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实施的购买行为,比如“进货”或“寻找买主”是犯罪未遂还是犯罪预备?
律师解答
行为人为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实施的购买行为,应当视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而不是为了犯罪的准备工具、制造条件行为。首先,销售行为作为一个持续、完整的过程来理解的话,应该包括进货、寻找买主的行为;其次,先行购买行为也是犯罪的重要环节。一旦实施,即将进入销售阶段;再者,实践中很多时候都是在购货之后尚未销售时就查获,认定为犯罪未遂更具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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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7 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