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的概念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是什么,什么叫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怎么理解挪用公款罪的概念,因为该罪被关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什么叫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律师解答
根据《[law@119585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修正)[/law]》第[art@1195857#384,6265251]384[/art]条,【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根据《[law@11321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law]》第[art@1132118#1,5267267]1[/art]条,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 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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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4 0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