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挪用公款罪拘留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存入银行所生利息数额是否应当计算为犯罪所得
张某系某国有单位财务部主任。张某在单位其他人员均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以自己的名义在设立一账户,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于开户当日将本单位应收公款300万元私自存入该账户。后来,张某将本金300万元转回本单位的账户上,将利息10万元全部留在私设的账户上,并将该利息提出占为己有并将该账户撤销。因挪用公款罪拘留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存入银行所生利息数额是否应当计算为犯罪所得?
律师解答
本案中张某挪用公款私存将利息据为己有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其他活动,因其在案发前归还了300万元公款,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不能成立挪用公款罪,只能按一般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挪用公款的数额以公款本金的数额计算,利息属于非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
2017-10-16 1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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