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发票2700万元
一个认识的人因为虚开发票2700万元被逮捕,关进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请问有没有可能辩护成无罪?
律师解答
您好。
根据您的描述,涉案金额很大,建议您委托高水平律师办理,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的李在珂律师是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业务水平高超,办案经验丰富,擅长各类案件的无罪辩护与罪轻辩护,建议您详细咨询:010-65398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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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3 16:53
建议您及时委托律师。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在珂律师是北京知名刑事辩护律师,办理过大量的大案要案,在罪轻辩护和无罪辩护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对于取保候审和争取罪轻辩护的成功率很高,详细建议来所当面咨询。 也可以进一步致电问法网,电话010-65398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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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7 17:17
您好,虚开增值税发票2700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关进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是否能辩护成无罪需要看案件具体情形。
,根据《[law@1137819]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law]》第[art@1137819#1,3790205]1[/art]条,根据《决定》第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千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上的;(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2)虚开的税款数额接近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100万元以上的,属于“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基本内容。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分子与骗取税款犯罪分子均应当对虚开的税款数额和实际骗取的国家税款数额承担刑事责任。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照《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以其他手段骗取国家税款的,仍应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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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2 1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