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认定中的疑难问题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怎样理解
挪用公款罪认定中的疑难问题: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认定,对挪用公款罪表现形式的认定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怎样理解?
律师解答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通过的《关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将公款供给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给其他单位使用的;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挪用公款供国有企事业单位使用也是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对于挪用公款罪的客观要件,通说认为有三种情形,即“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这三种形式的前提条件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1、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所谓非法活动,泛指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所禁止的一切违法、犯罪活动,如赌博、走私、嫖娼、贩毒、吸毒、非法经营、资助违法犯罪分子等。只要行为人挪用公款的目的是进行这些非法活动,即构成“非法活动型”挪用公款罪,而不论其事实上是否将挪用的公款真正用于非法活动。
2、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对“营利活动”不应作狭义理解,“营利”中的“营”即谋取之意,凡是具有谋取利益的行为都应当纳入“营利活动”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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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9 13:28
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修正)》第384条,【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0 有用
2017-09-29 1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