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北京市第一看守所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的区别
在司法实践中,北京市第一看守所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解答
贪污与挪用公款区别: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根据司法实践,可采取如下情形来予以认定:
①挪用公款后采取虚假发票“平帐”、销毁有关帐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已难以在单位财务帐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
②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
③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的公款去向的。
④截取单位收入不入帐,非法占有,使所占有的公款难以在单位财务帐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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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9 19:44
您好,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的区别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根据《[law@119585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修正)[/law]》第[art@1195857#382,6265249]382[/art]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根据《[law@119585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修正)[/law]》第[art@1195857#384,6265251]384[/art]条,【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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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5 1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