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关于买卖证件罪情节严重有明确的规定吗?
家里人因涉嫌买卖证件罪被刑拘到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他买卖的是机动车登记证,关于买卖机动车登记证,什么情况下会构成“情节严重”,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吗?
律师解答
根据《[law@17351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law]》第[art@173511#2,6262277]2[/art]条,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三本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达到第一款规定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中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7-09-05 19:43
您好,买卖国家证件罪的条文没有明确的情节认定标准,司法实践中对该罪的认定难以把握。可以考虑从行为对象的数量、行为次数或谋利多少以及行为危害后果的程度等进行规定。
根据《[law@119585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修正)[/law]》第[art@1195857#280,6265147]280[/art]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7-09-15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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