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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 北京 银川市

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罪吗,北京市第一看守所会怎么处理

1 解答 0 浏览 2017-08-24 17:09
南方金属公司在与肇庆市某塑料有限公司没有发生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虚构货物交易及有关财务资料,按开票金额5%的点数支付开票手续费,共取得某塑料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金额合计74.99万元。金属公司上述行为属于恶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罪吗,北京市第一看守所会怎么处理?
律师解答共 1 条
徐律师
徐律师 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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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有一种情况可以免除责任,即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种情况下只需要转出进项税额补缴相应税款,而不用承担滞纳金和承担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何谓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的规定源自于民法,在民法上,善意取得是用来对抗所有权的。所有权具有追索性,所有权人可以要求违法占有自己财产的人返还财产,但如果他人善意取得财产则不用返还。民法上的善意取得需要符合三方面的条件:一是支付了合理的对价而取得财产;二是对于他人侵犯所有权不知情;三是取得财产过程中没有明显过错。本案南方金属公司在没有发生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通过支付开票费取得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少缴增值税,构成偷逃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还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
2017-08-24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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