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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 北京 昌都地区

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构成犯罪吗

1 解答 0 浏览 2017-08-24 08:23
某管业公司的业务员沈某,串通“中间人”王某,将宁波一家公司本应开具给沈某所在公司的发票,按票面金额收取6%-8%手续费后,倒卖虚开4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另外5家涉案企业,我想问的是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构成犯罪吗?
律师解答共 1 条
李律师
李律师 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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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law@119585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修正)[/law]》第[art@1195857#205,6265072]205[/art]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根据199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属本罪的虚开:(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民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已、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3)进行实际经营活动,但他人为自己代开其余的对不能反映纳税情况的有关内容作虚假填写。如只是虚设开票人或不按规定时限提前或滞后开具日期等,虽属违法不实开具,但仍不是本罪意义上的虚开,对此不能以本罪论处。
2017-08-24 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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