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审判决的期限,嫌疑人还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石某原供职于北京某单位供应部会计室,现在已经退休,石某凭借对财务税务工作的了解,多以使用假农产品退免税证明、使用假外贸退免税证明申领发票。而且这160余家公司均无任何实际经营活动,属于专门为套取发票设立的空壳公司。求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审判决的期限,嫌疑人现在还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律师解答
根据《[law@117476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law]》第[art@1174764#202,553697]202[/art]条、第[art@1174764#224,553719]224[/art]条、第[art@1174764#232,553727]232[/art]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查阅完毕。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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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2 1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