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提问
经济犯罪 北京 林芝地区

北京市第一看守所最新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司法解释是什么

1 解答 0 浏览 2017-08-21 15:57
李某在无注册资金的情况下虚假注册了A市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李某经他人介绍,在无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采取按发票面额收取开票费的方法,用A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某金属制品公司虚开18份,虚开税额计人民币30028135.35元。滨州市某金属制品公司已将其中的6份向当地税务部门申报抵扣,税额计人民币28560747.54元。请问北京市第一看守所最新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司法解释是什么
律师解答共 1 条
吴律师
吴律师 执业律师
咨询 TA
199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1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3 000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1 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不满1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不满5000元的,情节严重的,可以本罪论处,基准刑为拘役刑。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10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6 000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3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50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1万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5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缓刑适用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30万元以上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25万元以上的;   (二)曾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行政处罚或判刑的;   (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累计5次以上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60%以上罚金的。
2017-08-21 15:58
大家还在问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