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司法解释中立案标准的规定
我一表叔和他的朋友,在森远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公司职工及亲友、项目部人员的口头介绍,开始向公司职工及亲友、社会人员进行集资,以项目部名义进行了147人次集资,集资金额为665万元,所得集资款用来缴纳土地出让金、还本付息及项目开发等。后被公安机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关押在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想问一下最新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司法解释中立案标准的规定。
律师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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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0 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