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诈骗嫌疑人提供场所和资金,是否构成诈骗罪的共犯?
葛小姐是共同诈骗?还是葛小姐是受害人之一?还是与冯老板共同诈骗的共犯、包庇犯?一、葛小姐明知冯老板没钱还在在做期货,还主动提供场所、主动提供资金。冯老板没有对葛小娅隐瞒他做期货的事实,把葛小姐作为冯伯林诈骗案的受害人之一,法律上可以吗?是不是涉嫌包庇葛小姐?二、葛小姐隐瞒事实真相(提供房子专门给冯做期货的房子、用自己房子抵押贷款100万给冯做期货),虚构事实:说冯是有厂有房的老板,以保证20%利息是为我好,让她同学冯老板帮帮我的,叫我借钱给冯做化工实际做期货。我在没见到冯之前,就在葛小姐的陪同下2次汇款合计10万就借出了。冯老板做期货亏千万后,葛小姐卖掉冯伯林凯纳的房子,给他70万逃跑,葛小姐是不是涉嫌与冯老板一起共同诈骗我?葛小姐是不是涉嫌包庇犯罪分子冯老板?我要怎样维权?他们两人是同学加情人关系!
律师解答
构成共犯。建议来电咨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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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7 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