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担保有效吗?
我2015年6月初给人担保贷款10万,期限一年,10天后银行说没有批准,但是借款人在我不知道的情况下在8月7日又追加个担保人把款贷了出来(贷了40万,但是但时我签的是空白的,现在也没有证据证明我只给他担保10万),现在借款人跑了,银行找我我才知道这个款贷出来了。当时也进行了公证,但是公证我当时签的也是空白的,最后情况是我的担保合同上他们填的时间是8月7日,公证书上说我们的合同是7月31日,公证时间是8月6日(明显不合理)。这种情况我有责任吗?还有《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二条 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各项业务管理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业务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贷款通则》第二十三条 贷款人的义务:贷款人应当审议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并及时答复贷与不贷。短期贷款答复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中期、长期贷款答复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请问:《贷款通则》的规定属于不属于《商业银行法》中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业务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这个法律规定?我的担保合同上是一年,属于短期贷款的担保,银行答复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如果我能证明我是在6月而不是在8月7日签的字,而他们是在8月7日把款贷出来了,已经过了近二个月,这份担保合同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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