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迁房继承
老人已经去世,去世前立房产赠与协议(未公证),将已经入住的回迁房(无房证)赠与大儿子(只有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和与开发商签定的购房协议书此协议没有在房产局备案),老人五个子女,其中小女儿无民事行为能力(精神障碍,语言表达不清楚,无证,但其有稳定的收入来源:退休工资,有法定监护人:丈夫),现需办理房证,政府及开发商要求对拆迁补偿协议书进行公证,其他三子女表示放弃继承权,公证处表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小女儿必须继承部分份额,因此公证书上继承人是两人(大儿子及小女儿)。问现办房证想只写大儿子一个人的名字,大儿子与小女儿的监护人签订遗产分割协议书,并把小女儿应得的遗产份额交付给监护人就可以吗?像小女儿这种状态,遗产分割协议书及交付行为是否有法律效力,公证处能否给遗产分割协议书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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