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偿”搭车出事故保险公司能否拒理赔?
问题补充
两年前,我购买了一辆家庭自用轿车,用于自己平时上下班,并为车辆办理了交强险。一天,我单位一同事,因为顺路原因,便请求我上下班搭车。因为同事关系,我就爽快答应。后其感觉总是搭乘,有些不好意思,便主动提出每月为车辆加2次汽油。因推脱不了,就默认对方的好意。前不久,我驾车送同事上班途中,在一个拐弯处,因避让不及时而与一摩托车相撞,致驾驶摩托的赵某受伤。经责任事故认定,我和赵某负同等责任。赵某住院医疗费5600元,摩托车修理费500元。事后,我与对方达成赔偿协议,一次赔偿对方医院费、修车费共计5500元。后来,我拿着对方提供的票据,到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但保险公司却以让他人有偿搭车而改变车辆用途,从而导致危险程度增加为由拒绝理赔。请问其拒绝理赔理由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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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1)
文杰律师
2017-08-21 15:51
本案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主要理由是以你擅自改变车辆用途,即由家用改为营运,进而认为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告知保险公司,所以依法不予赔偿。但究竟是否应当承担理赔责任,关键是取决于能否对《保险法》第52条关于“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以及“这起交通事故究竟是不是由于车辆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导致的”进行正确的理解。
从你反映情况来看,首先该车并未改变用途,主要还是家庭自用。虽然顺道搭乘他人,每月也给车辆加两次油,具有一定营运成份,但从严格意义上说,这并不属经营性质的有偿营运,而且这也只是该车使用过程中极小的一部分,这并不能改变车辆的主要用途,因为事物的性质是由其主要方面决定的。除此之外,车辆也全部为家庭自用。其次让他人搭乘行为也并未使危险程度增加。虽然上下班开车顺便接送他人,但并不存在超员或超重问题,且行驶路线也并未发生改变,载不载他人都要走上下班这条道路。因而认为车辆上多载了一两个人就属于“危险程度增加”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因此也就更谈不上“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综上所述,你驾驶车辆与他人发生事故,虽然有让他人搭乘情形,但是这并没有发生投保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故保险公司没有理由拒绝理赔,其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理赔。
根据《[law@15379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修订)[/law]》第[art@153793#52,1166080]52[/art]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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