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是否可以?
问题补充
施先生是一家集体企业(简称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兼厂长。甲公司生产塑料制品。后来施先生到一家私营企业(简称乙公司)担任部门经理。乙公司生产衣服。甲公司和乙公司生产不同产品,而施先生同时在甲公司和乙公司任职。施先生这样是否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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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2)
马律师律师
2014-10-23 13:5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23条、第24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据您所述,可知甲公司和一公司不是同类竞争关系,因此是不受竞业禁止原则限制的,施先生的做法是不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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