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荒山30多年,个人是否享有合法的使用权?
荒山开荒已有30多年,个人是否享有合法的使用权?
律师解答
您好!个人想使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应该根据《[law@124076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修订)[/law]》第[art@1240763#2,6556113]2[/art]条、第[art@1240763#5,6556116]5[/art]条,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发证办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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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26 16:21
您好,需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
根据《[law@124076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修订)[/law]》第[art@1240763#5,6556116]5[/art]条,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发证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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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29 2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