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将学生保险费用于学校日常开支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吗?
私立学校投资人及法人兼校长同意财务人员在2005年至于2012年期间收取保险业务员办理学生学平险手续费共计10余万元后用于支付校内的日常开支(有票据但未记账)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吗?
律师按无罪辩护,但一审的结果是校长以此罪名被判五年,学校财务保险经办人判10个月,未追究所谓的行贿人及保险公司业务员任何法律责任。
请问这个案件有无翻案的可能?
律师解答
您好!学校将学生保险费用于学校日常开支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应当受到处罚。根据《[law@119585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修正)[/law]》第[art@1195857#271,6265138]271[/art]条,【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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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4 09:20
你好,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判决有异议的,可以上诉。能不能翻案,建议携带相关材料与律师当面咨询。
0 有用
2016-10-14 1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