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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单位与民营合办的有限公司董事长贪污公司财产构成贪污罪吗?

2 解答 0 浏览 2016-10-08 14:47
国有单位与民营合办股份制有限公司,董事长由国有单位一把手担任,而他利用职权在公司每月领取2000元的交通及招待费用,实际没有发生此费用,(而他在国有单位已有交通补助,招待费也是实报实销,)构成贪污罪吗?
律师解答共 2 条
汪律师
汪律师 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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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国有单位与民营合办的有限公司董事长贪污公司财产构成贪污罪,根据《[law@119585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修正)[/law]》第[art@1195857#271,6265138]271[/art]条、第[art@1195857#382,6265249]382[/art]条,【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2016-10-09 11:49
张律师
张律师 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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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首先先确定一下国有单位与民营合办的这个股份制有限公司是个什么性质的公司,是私营还是国有。如果是国有企业,则构成贪污罪。根据《[law@119585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修正)[/law]》第[art@1195857#382,6265249]382[/art]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2016-10-09 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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