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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法律咨询 > 清算组成员在三人以上的,在放弃被申请人的权利时,必须要经清算
破产解散 北京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

清算组成员在三人以上的,在放弃被申请人的权利时,必须要经清算组成员2/3以上通过吗?

1 解答 0 浏览 2014-05-12 12:56
问题补充
三人以上组成清算组的,在放弃被申请人的权利时,必须要经清算组成员2/3以上通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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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本案事实,智能提炼法律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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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 RAG 知识库自动提炼本案法律要点、适用法条、处理建议,敬请期待。
还有疑问?向 AI 追问:
律师解答 (1)
王律师律师
2014-05-12 12:56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三十六条 强制清算事务应当由全体清算组成员共同决定。   清算组成员为三人以上的,按下列表决程序决定:   (一)对清算事务作出决议的,由清算组成员按照人数投票,并以简单多数决方式作出决定;   (二)对处分财产、放弃权利、确定清算分配方案作出决议的,应经清算组成员人数2/3以上通过;   (三)清算组成员与决议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得参与投票;因利害关系人回避表决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清算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决定。   与决议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清算组成员未回避表决形成决议的,债权人或清算组其他成员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 的规定,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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