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0月29日陆某向曹某贩毒一次,2003年11月7日向陈某贩毒一次,贩卖毒品名称为海洛因,从陆某身上起获海洛因的数量为4.8克。11月7日同天,2003年11月7日,曹某为配合公安机关打击贩卖毒品的行动,声称向陆某等人购买毒品,让陆某等人携带毒品到现场进行毒品交易,陆某被当场抓获。
后陆某被检察机关以贩卖毒品罪提起公诉,公诉书中检查机关认为陆某多次贩毒且情节严重,建议法院从重处罚。最后,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认定陆某不构成多次贩毒,且数量较少,不属于情节严重。法院一审判决陆某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