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23日,在校大学生陈某某因涉嫌盗窃一台笔记本电脑,被学校保卫处叫去谈话时,想主动将偷电脑的事告诉学校保卫处,保卫处不让陈某某给他们讲,让陈某某到公安机关去讲,陈某某到公安派出所后,如实地交待了自己当天盗窃学校一台笔记本电脑的罪行。
除交待了其当天上午盗窃一台笔记本电脑的罪行外,还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和王某、赵某在2009年3月23日之前的盗窃行为,这些盗窃行为所盗物质价值27300元,加上2009年3月23日盗窃物质价值7000元,构成了盗窃物质数额巨大的情节。
经分析,在本案中,陈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其有自首情节、立功表现、积极退赃、认罪态度好等情节,因此在法庭上,按照罪轻的思路进行辩护,建议法院对陈某某判处三年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获得法院的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