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6月间,吴某某在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2号国兴大厦15层北京宝通大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地,虚构可以为大河之洲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人民币5000万元融资的事实,以北京华夏担保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大河之洲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综合融资协议》,骗取大河之洲集团有限公司定金人民币10万元。吴某某于2013年2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3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吴某某合同诈骗案进行开庭审理,2014年10月11日作出如下判决:法院认为,吴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予以惩罚。吴某某合同诈骗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吴某某合同诈骗案
裁判摘要
2006年6月间,吴某某在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22号国兴大厦15层北京宝通大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地,虚构可以为大河之洲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人民币5000万元融资的事实,以北京华夏担保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大河之洲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综合融资协议》,骗取大河之洲集团有限公司定金人民币1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