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某某,女,汉族
被告:陈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兴芳,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与被告于某某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后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陈某某。双方因没有感情基础,夫妻感情一直不好。2009年6月被告母亲与原告争吵后离开,原被告已经分居两年,双方感情破裂。现原告起诉离婚,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2、婚生子由被告抚养;
3、被告一次性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
4、被告一次性支付经济赔偿金10000元。
案件处理结果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1、驳回原告林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3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
律师:周兴芳
二0一一年九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