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严某诉被告傅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服从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支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
裁判摘要
2010年3月27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大鲁店北路红军公园348路郞各庄车站处,傅某将严某撞伤,经交警队认定,傅某付全部责任。肇事车车主为姜某,该车辆所有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严某向朝阳法院起诉要求傅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伤残鉴定费及精神抚慰金等经济损失,一审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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