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缓刑设立原因
我国战时缓刑的设立,实际上是为了更充分发挥缓刑的功效,鼓励犯罪军人努力为国家、为人民多做贡献,与此相适应,法律对犯罪军人的奖赏也更大。
特殊缓刑的条件
时间条件
战时缓刑适用的时间必须是在战时。在和平时期或非战时条件下,不能适用战时缓刑。所谓战时,依据刑法第451条的规定,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此外,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对象条件
战 时缓刑适用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军人。不是犯罪的军人,或者虽是犯罪的军人,但被判处的刑罚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均不能适用战时缓 刑。至于战时缓刑是否适用于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军人,从立法精神来看应认为是可以的。此外,构成累犯的犯罪军人能否适用战时缓刑,法律未作明确规定。但是, 根据刑法第74条的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的立法精神,应当认为构成累犯的犯罪军人不能适用战时缓刑。
实质条件
战时缓刑适用的实质条件是,在战争条件下宣告缓刑没有现实危险,这是战时缓刑最重要的适用条件。也就是说,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军人,若被判断确认 为适用缓刑具有现实危险,也不能宣告缓刑。因为,战时缓刑的适用,是将犯罪军人继续留在部队,并在战时状态下执行军事任务,若宣告缓刑具有现实的危险,则 会在战时状态下严重危害国家的军事利益,其后果不堪设想。至于如何确定是否有现实危险,则应根据犯罪军人所犯罪行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以及犯罪军人的悔罪表现和一贯表现,作出综合评价之后加以确认。
战时缓刑的法律后果
被宣告战时缓刑的犯罪军人,在缓刑期间确有立功表现的,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这就是战时缓刑的法律后 果,这也是战时缓刑与一般缓刑的根本区别之所在。一般缓刑,如果缓刑考验期间不具备缓刑撤销条件,则原判刑罚不再执行,而原判所认定的犯罪仍然存在。而在战时缓刑的情况下,如果确有立功表现,则不仅原判刑罚不再执行,而且不以犯罪论处,即原判认定的犯罪也不复存在。由此可见,战时缓刑的法律后果更为宽大, 以作为对戴罪立功的犯罪军人的一种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