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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标准

民商法

   食品安全标准是指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而制定的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此之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

一、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二、制定部门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制定。

    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有关产品国家标准涉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内容的,应当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一致。

三、食品安全标准种类

1、国家标准

   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是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的整合。

2、地方标准

   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效力低于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内容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

3、企业标准

   企业标准是指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只在企业内部适用的企业标准。

   企业标准并非强制性标准,“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毋须被审批。

273 次浏览  · 更新于 2015-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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