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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事故

经济法

   环境污染事故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相关规定,因某些人为原因、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使环境受到污染,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受到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一、概念

环境污染事故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相关规定,因某些人为原因、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使环境受到污染,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受到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二、环境污染责任

(一)环境行政责任

1、环境行政责任构成要件

(1)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2)行为人的行为违法;

(3)行为人的行为产生了危害结果;

(4)违法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其中,以上(3)(4)两项非所有的行政责任的必备要件,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时才成为环境行政责任构成的必备要件。

2、救济途径:当事人复议或起诉。

3、可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环境侵权责任

1、对于赔偿责任、赔偿金额纠纷(侵权纠纷)的解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应当事人请求作出处理决定,但该“处理”性质为“调解”,所以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所以,在侵权纠纷中,该“处理”不是必经程序。

2、环境污染责任是民事特殊侵权责任之一,在我国实行严格责任原则。注意以下几点:

(1)严格责任原则(也称无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即使达标排放,只要从事排污并发生了危害后果的,也要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不能以达标排放作为免除民事责任的抗辩理由。(但达标排污可以免除罚款等行政责任。)

(2)举证责任倒置:原告只需提供被告侵权和自己受害的基本事实,被告负主要的举证责任。

(3)因果关系推定:被告不能证明自己与环境污染危害无关,以及排放的污染物不可能产生受害人遭受的污染,就推定因果关系存在。

(4)免责事由: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任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损害是由受害者自身原因所致。

(5)诉讼时效: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是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违反法律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的责任

  对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315 次浏览  · 更新于 2015-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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