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环境污染责任纠纷的概念
环境污染责任是指污染者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者不作为方式,污染生活环境、生态环境,造成损害,依法不问过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法律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2.须有客观损害事实:
3.须有因果关系:
A.实行推定因果关系规则;
B.只要证明企业已经排放了可能危及人身健康的有害物质,而公众的人身健康在排污后受到或者正在受到危害,就可以推定这种危害是由该排污行为所致。
五、环境污染责任承担
1.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1.《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法律规定环境污染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
A.排除危害;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7)赔礼道歉;
1.不可抗力:
九、环境污染责任的具体类型
1.转基因农产品污染侵权行为;
2.水污染侵权行为;
4.固体废弃物污染侵权行为;
5.海洋污染侵权行为;
6.能量污染侵权行为;
8.环境噪音污染侵权行为;
9.生态损害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