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审中调解结案的程序
调解是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不论是第一审程序还是第二审程序,都可以根据自愿与合法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因此,调解也是第二审程序中的结案方式之一。
在第二审程序中应当依照当事人的意思进行调解,调解后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则都应制作调解书,同时,调解书应由审判员和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的印章。
最后将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在第二审法院的调解书中,不写“撤销原判”。
二、二审调解中对具体情况的处理
1.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2.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
3.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4.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三、二审调解结案的意义
1.如果不讲法律效果、社会效果而盲目的结案,往往容易出现“案结事不结”的情况。然而,通过调解结案则可彻底解决纠纷,收到当事人双方“胜败皆服”的良好效果。
2.以调解结案可以减少当事人对诉讼利益及心理的对抗性,及时、妥善、有效地解决社会矛盾,从根本上解决诉讼纠纷,减少当事人上访的机会。
3.以调解结案的案件审理期限相对较短,从而大大地减少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减少了当事人因诉讼而带来的诸多不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