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务发明的概念
职务发明创造是指发明人或设计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其中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上述条款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二、职务发明的认定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
其中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是指:
(一) 本职工作中的发明;
(二) 本职之外的任务;
(三) 离开原单位一年内的发明、且与原本职工作或任务有关。本单位包括临时单位。
三、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法律定义
划分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首先应当弄清楚什么叫职务发明,专利法意义上的职务发明应当如何定义。在此基础上,才能进一步判断专利权的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对何谓职务发明作出了明确的定义。
根据上述规定,职务发明应当分为两类,一类系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另一类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了上述两类职务发明外,其他发明创造均属于非职务发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