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无效撤销
民商法专利无效撤销,是指在专利权授予之后,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局撤消该专利权,六个月后发现其具有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确认并宣告其无效,被撤消和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规定,专利无效的事由包括: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发明创造;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实用新型;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外观设计;公开日早于申请日的发明创造、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人不具备申请专利的权利;同一发明创造、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同时拥有多个专利;专利权人侵犯他人的专利权而被撤销的专利等。
《专利无效撤销办法》也规定了专利无效的情形,包括:专利申请人不同意刊登说明书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专利权人不履行专利权义务或者滥用专利权,情节严重的;专利权人未经授权,将专利许可给第三人使用,情节严重的;专利权人明知他人使用专利侵犯他人的专利权,仍然供应、销售该产品,情节严重的;专利请求权人恶意提出专利无效请求,情节严重的等。
在以上情形中,专利权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发明创造、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公开日早于申请日,不具备申请专利的权利等是比较常见的专利无效情形。而专利权人未履行专利权义务或滥用专利权,以及专利请求权人恶意提出无效请求等情形则较为罕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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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于 2023-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