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关系的特征
承包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企业对国家的经济责任制;另一种是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与劳动关系有联系的只是后一种,是在原已存在劳动关系的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承包关系。这种承包也称为“责任承包”。责任制是经济管理科学上的概念,指我国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或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一种生产组织或经营管理制度或方式。按照习惯,农业经济组织中实行的责任制称为生产责任制,而工业经济组织中实行的责任制称为经济责任制。承包关系在法律上并没有确切的含义。在企业范围内,承包关系作为一种责任制形式,并不是一种独立的社会关系,可以从属于劳动关系;也可以从属于民事关系。
从属于劳动关系的承包关系。由劳动合同规定工资报酬、集体福利、工作时间以及劳动纪律等内容。承包合同则只对劳动合同未予规定的定额指标、奖金分配等内容进行规定。这种承包关系并未改变劳动关系的特性,只是将定额管理制度与物质奖励制度结合运用,以完成定额程度作为计奖的依据。这种承包关系仍应由劳动法进行调整。
从属于民事关系的承包关系。劳动关系已经虚化,工资关系成为档案工资,劳动者被赋于经营者的资格。劳动关系实际上已经转化为劳务关系,成为民事关系。这种社会关系应由民法调整。
承包的办理程序
承包经营者须由所承包的企业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1、申请报告;
2、董事会关于实行承包经营的决议;
3、经董事会批准,由承包者提出的使企业扭亏为盈的具体措施的报告;
5、承包经营合同;
6、原企业合同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7、主管部门、财政税务部门对该企业承包经营的意见;
8、审批机关需要的其他有关文件。审批机关(经营项目的主管机关)自接到全部文件起三十日内决定批准与否,如果审批机关认为承包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属于显失公平的,可以要求承包经营者限期修改,否则不予批准。自审批机关发给合营企业批准承包经营的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承包经营者应持已交纳风险抵押金或风险保证金保函的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