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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

民商法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由医院管理、医学教育、医疗、医技、护理和财务等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对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发给评审合格证书;对未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提出处理意见。

一、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的性质

医院评审委员会是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独立从事医院评审的专业性组织。

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的级别及工作任务

1.级别

医院评审委员会分为部级、省级、地(市)级评审委员会三级。各级评审委员会的工作

2.任务

部级评审委员会,由卫生部组织,负责评审三级特等医院,制订与修订医院分级管理标准及实施方案,并对地方各级诉审结果进行必要的抽查复核。

省级评审委员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织,负责评审二、三级甲、乙、丙等医院(包括计划单列市的二、三级医院)。

地(市)级评审委员会,由地(市)卫生局组织,负责评审一级甲、乙、丙等医院。

3.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的组成

评审委员会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聘请有经验的医院管理。医学教育、临床、医技、护理和财务等有关方面专家若干人组成。成员必须作风正派、清廉公道、不徇私情、身体健康,能亲自参加评审工作。

三、评审委员会的工作制度、职责及组成人员

1.制度

各级评审委员会要制定工作章程,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及有关廉政建设、勤俭节约的规定。

2.职责

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对医疗机构实施评审;

(二)拟定评审计划,定期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汇报评审计

划执行情况和工作情况;

(三)指导下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的工作,开展人员培训活动;

(四)组织医疗机构学习评审文件,使其掌握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

(五)开展有关医疗机构管理、评审的专业咨询和技术指导。

3.组成人员

医院机构评审委员会的主要组成:

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是由专家组成的,在同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医疗机构评审工作的专业性组织。评审委员会委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坚持持原则,公道正直,清廉无私,保守秘密。具有主任科员以上行政职务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有医疗卫生行政管理或专业技术工。

1481 次浏览  · 更新于 2015-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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